印尼作为《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1886年)的签署国,承诺其致力于维护知识产权领域的经济权利。2014年第28号著作权法令(通常称为 “《著作权法》”)即体现了这一承诺。
《著作权法》第8条将经济权利定义为“创作者或著作权人从其创作作品中获取经济利益的专有权利”。《著作权法》第9条第1款规定了对作品的发表、复制、翻译、改编、编排、转换、发行、表演、出版、传播和/或出租的专有权利。
该规定与国际著作权标准保持一致,旨在赋予创作者和著作权人监督其艺术创作的商业使用和发行并从中获利的专有权利。此外,《著作权法》第9条第(2)款规定,个人行使经济权利必须征得作者或著作权人的许可。
最近,《著作权法》中有关集体管理组织规定的实施进展,引发了当地音乐创作者的不安。 印尼知识产权局表达的观点是,音乐创作者行使其经济权利的能力受制于国家批准的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这种观点,即使音乐创作者没有与任何一家集体管理组织签约,也不能对集体管理组织的付款人行使其音乐的经济权利。
《著作权法》第87条第(4)款为这种观点提供了支持,该条规定了商业性使用的豁免,明确指出只要使用者遵守与集体管理组织签订的协议中规定的义务,就不构成侵权。这是对音乐作品的特有规定。
印尼的两位著名音乐家达尼(Ahmad Dhani)和梅克尔(Once Mekel)就前者的音乐作品的著作权执行问题发生争议,导致该问题受到媒体的关注。
达尼想要对梅克尔行使他的著作权。根据达尼的说法,梅克尔经常公开表演达尼的音乐作品并演唱其歌词。 梅克尔则反驳说,他可以免于被起诉,因为他演出的场地已经向LMKN(国家性集体管理组织)支付费用,因此获得了必要的演出许可。双方都试图获得印尼知识产权局对此事的意见。据报道,印尼知识产权局似乎更倾向于支持表演者而不是音乐创作者。作为音乐创作者的达尼的理由是,他的歌曲已从国家性集体管理组织目录中删除。 然而,他的论点似乎并没有得到印尼知识产权局的支持。 印尼知识产权局的观点是,只要向国家性集体管理组织支付费用,即可表演所有音乐作品。 这种观点实际上意味着,只要存在国家性集体管理组织,音乐创作者就不享有专有经济权利。有一种观点认为,《著作权法》中的集体管理组织规定实际上是一种强制许可,不过这是一种适用于所有音乐的一揽子强制许可,无论音乐作品是否已被列入集体管理组织的目录。
在法院对此做出明确裁决之前,国家性集体管理组织将是作品公开表演的唯一版税来源。鉴于当地音乐界对此的反对声很大,这个问题尚无定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