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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BÌNH MINH”诉“BÌNH MINH VIỆT”案,不构成混淆

Published on 01 Jul 2025 | 2 minute read

越南商标战启示录

(原告,简称"平明")与平明越塑料股份公司(被告,简称"平明越")关于"BÌNH MINH"商标在塑料管材产品上的使用权纠纷案,维持了一审判决。这一裁决在知识产权界引发了巨大争议。

本文就该争议性判决展开探讨,并为品牌所有者提炼实务启示。需要说明的是,本分析基于公开资料及媒体报道形成。由于法院尚未公布正式判决文书,我们将在获取详细判决理由后进行更深入的法理剖析。

 

争议概要[1]

原告平明塑料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自1977年成立以来,持续在PVC管材、水阀及相关产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BÌNH MINH"和"NHỰA BÌNH MINH"(即"BINH MINH PLASTIC")。根据VNR500数据[2]  ,该公司在越南塑料行业享有盛誉,其市场份额在越南南方达43%,全国范围内占28%。2023年,原告发现被告平明越塑料股份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在同类产品上使用"BÌNH MINH VIỆT"及"NHỰA BÌNH MINH VIỆT"(即"BINH MINH VIET PLASTIC")等标识。需说明的是,"BÌNH MINH"在越南语中意为"日出","VIỆT"则指代"越南"。

由于被告所使用的标识几乎完全复制了原告商标,仅额外添加了"VIỆT"(越南)一词,原告遂提起诉讼,主张"BÌNH MINH"构成被告品牌标识中的核心混淆元素。为佐证侵权事实,原告提交了以下关键证据:一是越南知识产权研究院(VIPRI)出具的四份专家意见书,均确认存在侵权行为;二是某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曾对被告经销商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胡志明市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定专家意见及行政处罚仅具参考价值而缺乏终局效力。该院认为,双方企业的标识在logo设计、字体选用及版式布局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足以避免消费者混淆。目前双方当事人均已提起上诉。

被告在庭审中展示的商标标识(来源:《青年报》)

上诉审理阶段,原告补充提交了两份经公证的消费者混淆事实记录,并申请重新进行商标近似性鉴定。尽管检察机关(人民检察署)对上诉请求予以支持,但二审法院最终维持原判,再次否决了专家意见的证明效力,并认定涉案商标不存在混淆可能性。

该二审判决具有即时法律效力,但越南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或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依法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予以撤销。

 

司法裁判标准不一与制度缺陷

法院对专家意见及行政处罚决定不予采信的裁判立场,在法学界引发了广泛争议。

原告似乎具备了典型商标侵权案件的所有要件:

  • 原告持有 “BÌNH MINH” 及 “NHỰA BÌNH MINH”(“平明塑料”)的有效注册商标 [3],而被告未持有相关商标。
  • 被告使用的显著要素 “BÌNH MINH” 在发音和含义上与原告受保护的主商标完全一致。附加词 “VIỆT”(“越”)可被视为对来源的描述性标识。
  • 双方在同一类别中提供相同商品(PVC 管道)。

然而,法院驳回了这些主张,因为法院关注的是字体、地址和标语的表面差异。但在实际中,字体的差异并不总能让普通消费者充分区分,而且地址或标语并非消费者选择商品时,尤其是非专业消费者,所关注的关键因素。

法院仅依据其对标识的自行比对作出裁决 —— 鉴于越南缺乏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或受过专业训练的知识产权法官 —— 这一做法显得存疑且不合时宜。其判决还与相关行政决定相抵触。2024 年 3 月 8 日,越南科学技术部认定 “平明越”(Binh Minh Viet)在其名称及标识中使用 “NHỰA BÌNH MINH”(平明塑料)侵犯了原告已注册的 “ỐNG NHỰA BÌNH MINH”(平明塑料管道)商标。随后,胡志明市商业注册局责令 “平明越” 更改名称 [4]。法院与此相反的裁决,引发了对这类行政制裁可执行性的质疑。

本案还打破了过往的司法先例。越南法院通常高度重视越南知识产权研究院(VIPRI)或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的专家意见,除非存在明显的程序瑕疵。在另一类似案件中,法院支持原告针对 “BIA SAIGON VIETNAM”(“西贡越南啤酒”)的主张,认定该名称与 “BIA SAIGON”(“西贡啤酒”)构成混淆 [5]。然而在本案中,尽管事实相似,判决结果却截然相反 —— 这凸显了知识产权持有者对法律确定性的担忧。

尽管如此,同一上诉法院在 2022 年的 “湄公河” 鱼露案中遵循了类似的推理逻辑,驳回了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关于侵权的结论。在该案中,法院同样依据自行评估驳回了所有诉讼请求 [6]

展望未来,越南新颁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已于 2025 年 1 月 1 日生效,为专门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铺平了道路。这些法院有望通过接受过知识产权专业培训的法官,作出更迅速、更一致的判决,这对科技等快速发展的行业来说是一项关键改进。然而,由于法律改革(包括《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尚未完成,全面实施可能推迟至 2026 年或 2027 年。在此期间,知识产权纠纷仍将由现行体系中的普通法院审理。

 

品牌所有者的实际启示

本案凸显了原告在知识产权诉讼中面临的高昂举证责任,这为越南的品牌维权增添了复杂性。从品牌保护的角度看,原告本可通过以下方式强化其诉讼主张:

  • 直接消费者混淆证据:通过专业机构开展关于混淆或品牌认知度的市场调查,将为侵权主张提供更有力的支持,而不仅限于零散的消费者混淆记录。
  • 不正当竞争索赔:主张被告使用“BÌNH MINH VIỆT”构成《知识产权法》第130条规定的误导性商业标识,可为维权提供额外的法律依据。
  • 驰名商标认定:证明“BÌNH MINH”符合驰名商标条件,将触发更强的保护机制,并降低侵权证明门槛。

品牌所有者可考虑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以强化其在潜在纠纷中的地位:

  • 对于成熟品牌,主动提交涵盖核心品牌变体的防御性商标注册申请,以强化保护。
  • 全面保存品牌使用、声誉及消费者认知的证据,这些证据在纠纷中对证明所有权和品牌显著性至关重要。

同样重要的是持续监控——包括许可授权、分销渠道以及线上线下市场,以便尽早发现未经授权的使用行为,迅速采取行动并防止品牌淡化。

 

注释:

[1] 来源:https://thanhnien.vn/toa-nhua-binh-minh-viet-va-nhua-binh-minh-hoan-toan-khac-nhau-185250425103739074.htm

https://thanhnien.vn/vien-kiem-sat-nhua-binh-minh-viet-xam-pham-nhan-hieu-nhua-binh-minh-185250422165410266.htm

https://thanhnien.vn/xet-xu-phuc-tham-vu-kien-xam-pham-nhan-hieu-ong-nhua-binh-minh-185250419230532379.htm

[2] 来源:https://www.vnr500.com.vn/Thong-tin-doanh-nghiep/CONG-TY-CP-NHUA-BINH-MINH-Chart--923-2022.html

[3] Regs.No. 23374 and 490867.

[4] 来源:https://congly.vn/yeu-cau-cong-ty-co-phan-nhua-binh-minh-viet-thay-doi-ten-doanh-nghiep-440795.html

[5] 来源:https://thanhnien.vn/xet-xu-vu-xam-pham-quyen-so-huu-nhan-hieu-bia-saigon-185230309092745484.htm

[6] Appellatejudgement No. 12/2022/KDTM-PT of the High People’s Court in Ho Chi Minh Citydated 28 February 2022.

 

作者:Huy NguyenLy Nguyen、 Uyen Doan

中文校对:丛林,律师,路盛律师事务所,邮箱:lcong@lushenglawy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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