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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亚与中国:专利诉讼中临时性禁令在法律实践、差异及发展趋势研究

Published on 03 Apr 2025 | 2 minute read

目录

  1. 跨司法管辖区侵权行为的比较性审查与策略制定
  2. 新加坡
  3. 马来西亚
  4. 印度尼西亚
  5. 菲律宾
  6. 泰国
  7. 越南
  8. 中国
  9. 总结

 

跨司法管辖区侵权行为的比较性审查与策略制定

侵权行为及其导致的损害发生在多个司法管辖区的情况愈发常见,尤其是在标准必要专利和/或制药行业,例如仿制药进入多个市场的背景下。这种情形使得原告可以选择诉讼法院。在亚太地区的司法管辖,了解采取行动的关键问题,无论是从制造还是销售角度,抑或两者兼具,都极为重要,这将为原告制定策略提供更充分的依据。

 

内容提要

我们比较了在案件审理终结前,获得临时禁令的难易程度。对于案件需要较长时间才能获得一审判决的情况,例如在菲律宾,获得此类禁令可能更为重要。 

国家

案件审理期间至开庭审理阶段

获得临时禁令的难易程度(1(容易)到10(最困难))

新加坡

9至12个月

4

印度尼西亚

6个月

8

菲律宾

4至6年

4

泰国

18至24个月

5

越南

18至24个月

8

中国

6至12个月

7*

 

*中国在获取临时禁令方面仍处于较难范畴,评分为 7 分,但较之前的 8 分有所下降,这是由于近期一项关键判决 —— 一审批准了临时禁令,尽管在上诉时被撤销。

 

共同点在于这些法院(印度尼西亚除外)需要进行 ‘便利平衡’评估,以确定哪一方因临时禁令而遭受更大的损害。然而,每个国家可能以不同的方式表述这个要求,并在实践中有所差异,例如有些倾向于维持现状,即不授予禁令。法官在考虑问题时,还会关注案件审理时长,审理延迟得越久,例如在菲律宾,如果不授予临时禁令,原告可能遭受的损害就越大。

 

新加坡

最低限度要求:

1.存在需要审理的重大问题。

2.具有合理的胜诉可能性。

3.金钱赔偿不足以弥补损害。

4.便利平衡的评估结果倾向于授予禁令。

法律程序:

  • 申请通常是双方参与的,除非有正当理由另行处理。
  • 需要提供损害赔偿的承诺。

关键裁决:

千禧制药公司诉澳大利亚药房私人有限公司(2018 年)” 一案中,法院驳回了一起专利案件中的禁令申请,原因是损害赔偿数额可量化。申请人提出的价格侵蚀主张被驳回,因为一旦原告最终在庭审中胜诉,就能恢复垄断价格。因此,法院驳回了禁令申请。

 

马来西亚

要求:

与新加坡类似,马来西亚在此方面遵循美国氰胺公司案所确立的原则 。目前尚无关于专利侵权禁令的公开判决。

 

印度尼西亚

最低限度要求:

需要有强有力的证据表明存在专利侵权行为。

法律程序:

  • 首先进行单方(即仅一方参与)裁决,随后在 30 天内举行双方听证。
  • 如果裁决得到确认,该禁令即成为永久性禁令;若未获确认,后续可能禁止进一步提起诉讼。

关键裁决:

有限的案例法表明,在印度尼西亚,临时禁令较为罕见。然而,这一情况由于专利案件一审判决在相对较短时间完成而被平衡(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案件期限为180天,且在实践中严格遵守)。

 

菲律宾

最低限度要求:

1.明确需要保护的合法权益。

2.紧迫性和不可弥补损害的风险。

3.便利平衡倾向于申请人。

法律程序:

侵权诉讼可以向法律事务局(BLA)或商事法院提起,鉴于专业能力,更倾向于前者。

关键裁决:

2015 年,勃林格殷格翰(Boehringer)向法律事务局(BLA)对苏希塔斯(Suhitas)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指控其生产替米沙坦(telmisartan)。勃林格殷格翰首次申请临时限制令 / 初步禁令的请求被驳回。随后,勃林格殷格翰申请复议,2016 年,初步禁令获批。2021 年,即六年后,一审判决(含永久禁令)下达。苏希塔斯就法律事务局的判决向菲律宾知识产权局(IPOPHL)局长提起上诉,但被驳回。永久禁令直至 6 年后才获批这一事实,凸显了在此期间通过初步禁令维护专利权人权利的重要性。

 

泰国

最低限度要求:

需要有明确的侵权证据,同时还要权衡对双方可能造成的损害。

法律程序:

申请通常以单方面形式启动,并要求及时通知被指控方。

关键裁决:

在一件罕见的涉及灭火球的案件中,最高法院拒绝了临时禁令的申请,但允许收集证据以在量化之后的潜在损害。

通过调研其他判决案例,驳回初步禁令的一个常见原因是,原告无法证明不批准初步禁令可能会导致无法弥补的损失。

 

越南

最低限度要求:

证明保护权利的紧迫性或预防严重后果是至关重要的。

法律程序:

必须提供证据以证明紧迫性;法院通常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对授予禁令持犹豫态度。

在知识产权诉讼中,法院通常持犹豫态度授予临时禁令。由于无法满足越南《知识产权法》第 206.1 条规定的 “对知识产权持有人造成不可挽回损害的风险” 这一标准,一些申请已被驳回。

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后,需要继续观察目前的这种做法是否会改变。

 

中国

最低限度要求:

申请人必须证明其诉求具有法律依据,且申请初步禁令具有紧迫性。

法律程序:

可在最终裁决前的任何阶段提交申请;拖延申请则可能对获得禁令的可能性产生负面影响。

关键裁决:

追觅科技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案中,一项临时禁令因申请严重延迟以及缺乏明确的侵权证据而被撤销。

该判决表明获得禁令存在难度。尽管如此,案件推进至一审判决的时间相对较快,6 至 12 个月,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平衡。

 

结论

当原告在某个司法管辖区遭遇侵权和损害时,通常的选择是在该特定辖区内采取行动。然而,对于许多权利持有者而言,这些问题往往涉及整个区域。本文的目的在于,从宏观层面了解在决定选择哪个司法管辖区时需要考虑的关键要素,或者为制定涵盖多个司法管辖区的策略提供参考,包括审判速度、获得禁令救济的可能性、影响法院判决的一般政策等因素。在如此广袤的地区,权利人有机会从多个棘手的角度对被告施加压力,迫使被告在不熟悉的司法管辖区应诉,而在这些地方,不确定的结果可能会对原告有利。

 

作者:Chris Vale(中国香港)、Kin Wah Chow、Evi Triana(印度尼西亚)Edmund J Baranda(菲律宾)、Peeraya Thammasujarit、Nontaya Chulajata(泰国)、Yen Vu(越南)、蒋南頔、路畅(中国)

中文校对:李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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