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印度尼西亚,商标不使用撤销是应对商标抢注的关键手段,并为基于恶意或驰名商标理由的撤销提供了实用的替代方案。然而,商标权利人需要了解其中存在的挑战。
以不使用为由对商标进行撤销是对其他商标无效理由的一种补充,并且具有以下优点:
商标不使用撤销程序需向商事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商标法》第74条的规定,若注册商标自注册或最后一次使用之日起连续五年未使用,利害关系第三方可提起撤销诉讼。2024年7月,根据宪法法院第144/PUU-XXI/2023号裁决,商标不使用期限已从三年延长至五年。
原告还必须证明其为利害关系人。通常可以通过提交一份与被撤商标相同的待审商标申请来确立资格。在法院的撤销诉讼审结前,商标局可能已对原告的商标申请发出补正通知。因此,原告向商标局请求中止审理,以免其商标申请最终被驳回是非常重要的。
商标不使用的举证责任由原告承担。在此过程中,市场调查至关重要。为确保法院采信调查结果,调查必须清晰、可量化、并由信誉良好的机构进行。这将有助于避免有关调查可信度的法律争议。
由于印度尼西亚地域辽阔,进行市场调查通常需要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地区进行抽样。这往往意味着要在主要省份的省会城市开展调查,具体包括:
进行市场调查的机构应以被告或商标持有人为调查对象,获取有关涉案商标未被使用的证据。这一环节至关重要,因为商标注册人为应对不使用撤销程序而刻意制造商标使用的情形较为普遍。
值得庆幸的是,在第17/HKI/Merek/2015/PN JKT PST号案件中,法院裁定在服装产品上的“象征性使用”证据不予认可。然而,不同法院对于象征性使用的认定标准尚不统一。因此,市场调查应当以潜在被告为对象预先取证,以防止事后人为制造商标使用证据的情形。
某些产品类型在印度尼西亚销售之前需要获得批准。虽然尚未获批可能意味着商标未被使用,但进行一下市场调查更为稳妥,这似乎也是判例法所确立的惯例。
产品类型 |
批准/注册 |
药品 |
依据国家药品和食品管理局2017年第24号条例及其后续修订案(包括2019年第15号条例、2020年第27号条例、2021年第13号条例)颁发的上市许可。 |
加工食品 |
依据1999年第69号政府条例,结合2012年第18号法律,并依据国家药品和食品管理局的2018年第31号条例及其修订案(包括2021年第20号条例及2024年第6号条例)获得的FDA批准。 |
烟草制品 |
海关及消费税印花税票。 |
电信设备(包括手机) |
POSTEL认证注册。 |
在涉及药品的商标不使用撤销案件中,仅提交未获上市许可的证据是不充分的。其他类型的产品也是一样,未获产品注册的证据或许具有一定说服力,但难以构成充分的不使用证据。正如宪法法院在2024年的裁决中所强调的,商事法院通常要求提供全面的证据来证明商标未被使用。
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商标不使用的情况可能得到谅解,这些条件包括:
不可抗力的例外条款是通过宪法法院对《商标法》的审查而被加入到《商标法》第74条中的,当时商标的使用要求从三年延长至五年。
因此,在提起商标不使用撤销案件之前,商标权利人应调查相关产品类型是否受制于可能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政府法令。
对已公布裁决中的统计数据进行评估后,可以得出以下内容:
程序异议的理由包括:
要点是,商事法院对程序合规持严格态度,且没有补救程序缺陷的途径。
在因实体问题被驳回的案件中,有一起案件是因原告的市场调查报告未由市场调查机构签字及盖章。其他案件中,被告提供的涉案商标使用证据被法院采信,从而驳回了原告关于商标不使用的主张。
这些统计数据表明,在准备诉讼以及商标不使用证据时应谨慎,以防止被告事后伪造商标使用证据。
商标不使用撤销途径是印度尼西亚打击商标抢注的重要机制和切实可行的替代方案。它即对标国际标准,又有效应对印度尼西亚的独特挑战(例如:辽阔的地域以及对中小企业的依赖)。
然而,这一过程并非没有挑战。原告需要承担的举证责任,尤其是全面市场调查的要求,可能会显著增加成本。原告还必须预见到商标注册人可能进行的象征性使用,并确保其证据能够预先驳斥此类抗辩。此外,特定产品的批准要求以及不可抗力的例外情况可能会使案件复杂化,因此在提起诉讼之前需要进行彻底的调查。
尽管存在这些障碍,商标不使用撤销途径仍然是应对印度尼西亚复杂知识产权环境中商标抢注问题的一种多功能且有效的工具。充分的准备,包括坚实的证据和战略规划,对于成功至关重要。
本文2025 年 3 月首发于《世界商标评论》。
作者:Kin Wah Chow、Evi Triana、Tama Marina
中文校对:田一倩,商标代理人,罗思国际,邮箱:vtian@rous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