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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家与主办方:现场演出版税究竟该由谁承担?

Published on 01 Jul 2025 | 1 minute read

印度尼西亚现行版权法规对现场音乐会版税归属问题缺乏明确规定。究竟是表演者、活动主办方还是场地方应承担责任?雅加达商事法院近期一项裁决认定,表演者因未获授权演唱歌曲构成版权侵权。若最高法院维持该判决,或将解答这一核心争议,进而对音乐产业各利益相关方产生深远影响。

多年来,词曲作者始终对作品使用报酬,尤其是现场演出领域的报酬不足问题表示担忧。实际操作中,现场演出版税由集体管理组织(CMOs)统一收取和分配,但关于报酬是否足额或分配是否合理的争议屡见不鲜。若缺乏更明确的法律规定,此类纠纷必将愈演愈烈。

 

现行法律框架未明确现场音乐会版税支付义务主体

根据印度尼西亚《版权法》第9条规定,作者及著作权人享有授权作品表演的专有经济权利。任何未经授权的表演均构成版权侵权。

然而该法第23条第5款同时规定:只要通过集体管理组织(CMO)向作者支付报酬,任何人均可不经事先许可在演出中商业性使用版权作品。严格来说,该条款构成对《版权法》第9条第3款(需直接获得许可)的附条件例外,实质上允许使用者在通过集体管理组织支付版税的前提下,无需逐一获取授权即可表演作品。

此外,2021年第56号政府条例(PP 56/2021)明确规定:在商业场所(如音乐会、餐厅及娱乐场所)使用音乐作品的用户必须通过集体管理组织(CMOs)支付版税。根据HKI.2.OT.03.01-02/2016号部长令,针对包括现场演出在内的各类音乐作品使用行为,其标准版税税率具体规定如下:

  • 售票音乐会须按门票总收入的2%支付版税;
  • 赠票音乐会须按预估票面价值的1%支付版税;
  • 无票务系统的免费音乐会则按音乐制作总成本的2%计收版税。

上述费率结构表明,活动主办方或组织者应承担版税支付责任,因其掌控票价制定及营收。

然而,无论是2021年第56号政府条例(PP 56/2021)还是部长令,均未明确现场音乐会版税的法定义务主体,究竟是表演者、活动主办方亦或场地提供方。

这一法律盲点暴露出印尼版权体系中的重大漏洞:现场演出中的"使用者"究竟如何界定?尽管现行法律对授权许可和版税支付作出了规定,却未明确合规责任主体。在法律定义缺位的情况下,关于版税义务的争议恐将持续存在,这将为现场音乐产业的所有参与者带来长期不确定性。

 

雅加达商事法院最新判决认定表演者担责

2025年1月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为这一争议提供了重要指引。在Ari Bias诉Agnez Mo版权侵权案(判决书编号:92/Pdt.Sus-HKI/Hak Cipta/2024/PN Niaga Jkt.Pst)中,雅加达中央商事法院明确裁定:表演者作为向公众直接呈现受版权保护作品的主体,负有确保获得合法授权的最终责任。

法院认定,知名歌手Agnes Monika(艺名Agnez Mo)在未经合法授权的情况下演唱由Arie Sapta Hernawan(艺名Ari Bias)创作的歌曲《Bilang Saja》,构成版权侵权。据此,法院判决Agnez Mo支付15亿印尼盾(约合9万美元)赔偿金,该金额系根据其在雅加达、万隆和泗水三地各场未经授权演出,按每场5亿印尼盾的标准计算得出。

2023年,在未获得Ari Bias授权的情况下,Agnez Mo在由PT Aneka Bintang Gading公司主办的三场演唱会中表演了歌曲《Bilang Saja》。Ari Bias发现此事后,立即联系Agnez Mo的经纪团队并发送正式通告,要求其说明授权情况。但双方最终未能达成和解。

为获取进一步确认,Ari Bias于2024年3月向印尼国家集体管理组织(National Collective Management Organisation)查询,结果发现该歌曲在演唱会中的使用根本未获任何授权。这一发现直接引发了后续诉讼——Ari Bias在起诉中主张其对歌曲的专有权利,并要求相应赔偿。

商事法院认定,Agnez Mo在未从词曲作者处获得必要许可的情况下,将涉案歌曲用于商业演出。法院特别强调,《版权法》明确规定——对受版权保护作品的商业性使用(包括现场表演行为)必须取得作者或著作权人的授权。

法院同时驳回了Agnez Mo关于"演唱会主办方应承担版权获取责任"的主张,并明确强调:"表演者本人负有确保获得合法授权的义务"。

本案目前已上诉至印尼最高法院。若最高法院维持原判,明确认定现场演出中音乐作品的商业性使用者系歌手本人,则将确立具有约束力的司法先例。

实质上,这将使授权许可与版税支付的义务直接落在表演者肩上,而非活动主办方或场地提供者。此项法律解释可能深刻改变印尼版税管理机制——不仅重构现场音乐产业链各方的责任分配,更可能显著增加艺术家的法律风险。

 

需要建立新的权责机制

这一裁决将为印尼音乐产业的表演者、演出主办方及授权许可机制带来深远影响。

 

表演者须依法取得授权许可

艺术家们不能再假定活动主办方会处理所有版权许可事宜。他们必须独立核实自己是否拥有公开表演某首歌曲的合法权利。若将此项责任委托给主办方,则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主办方须承担作品授权及版税支付义务。

若未订立明确协议,则可能引发责任归属争议,进而导致版税拖欠。此种情况下,由于未能取得有效授权,《版权法》第23条第(5)款规定的附条件例外条款将自动失效,使得未经许可的表演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侵权行为。

 

活动主办方须履行尽职审查义务

演出主办方及场地运营方须确保在举办现场表演前已取得全部必要授权,以免承担法律责任。更为严格的合规措施应包括:

  • 提前审核演出曲目清单;
  • 逐一向每首作品的词曲作者确认授权许可状态。

 

更多词曲作者或将倾向于采用直接授权模式

此项裁决或将成为词曲作者主张直接授权机制的法律先例,使其在演唱会版税收取方面不再完全依赖集体管理组织(CMOs)。此举可能提升版权收益透明度,并为创作者带来更高收入。部分国家(如英国)实行的"选择退出"机制,已允许词曲作者绕过CMOs,就包括演唱会在内的特定表演权直接进行授权。

然而,直接授权机制可能与《版权法》立法宗旨相冲突——该法明确规定版税须通过集体管理组织(CMOs)收取。其实施还需考量本土音乐产业现状及操作可行性,避免重蹈2014年《版权法》修订前的覆辙,即表演权重复收费问题在印尼曾普遍存在。

因此,直接授权机制应当通过修法程序以立法形式确立,而非交由可能引发不确定性的司法裁决来塑造。

 

根本目标在于实现公平性与法律确定性

印尼《版权法》修订工作如今已迫在眉睫。随着行业呼声日益高涨,该国众议院现已正式启动修法程序。上周,29名表演者更向宪法法院提交司法审查申请,对现行《版权法》部分条款提出合宪性质疑,尤其要求明确第23条第(5)款的法律解释,具体包括:

  • 表演者是否只要履行版税支付义务即可无需取得授权?
  • 版税支付责任主体究竟为演出主办方还是表演者?

无论哪项程序的结果,都必须就现场音乐表演的授权许可及版税义务制定清晰明确的规定。相关裁决须明确定义责任主体,究竟是表演者、活动主办方,抑或双方共同承担。在此问题上,Agnez Mo案可提供重要判例指引。

此案亦为印尼音乐产业各利益相关方敲响警钟:现场演出中的版权合规已非简单形式要求,而是必须优先落实的法律义务——唯有如此方能预防纠纷,切实保障词曲作者权益。

无论本案最终裁决如何,有一点已然明确:必须实现所有参与方的公平待遇与法律确定性。一套结构完善的制度不仅将使词曲作者与表演者受益,更能确保印尼现场音乐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首发于《世界商标评论》(WTR)2025年3月刊

作者:Lukman Hakim Basir:资深律师,罗思国际,邮箱:lhakim@rouse.com

中文校对:蒋南頔,主任、争议解决业务联席负责人,路盛律师事务所,邮箱:ljiang@lushenglawy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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