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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需针对恶意商标注册制定更明确的界定标准

Published on 07 Aug 2025 | 2 minute read

在本周的"观点"专栏中,罗思指出,越南必须出台更多法规以打击恶意商标注册行为,为权利人提供支持。

近年来,越南知识产权领域已推行一系列重大改革,旨在解决日益严峻的恶意商标申请问题。然而,这些改革仍显不足 —— 相关机制既尚不能应对各种恶意行为,也给合法权利人带来了沉重负担。

本文深入探讨了越南现行法律框架、现存挑战,以及给商标权人应对越南复杂的恶意注册情形的策略性建议。

 

近期明确针对恶意商标申请的改革

越南知识产权体系实行申请在先制度,该制度虽高效但易滋生恶意商标申请行为。这一制度漏洞促使越南推动重大法律改革以遏制此类行为。例如,2023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修订版《知识产权法》明确将恶意申请列为商标无效宣告(第 96.1.a 条)及驳回(第 117.1.b 条)的独立事由。

第 34.2 条和第 34.3 条对该问题作出详细阐释。其中明确规定,恶意商标申请可作为商标注册或申请无效宣告、异议或驳回的依据。若要成功对恶意商标申请提出异议,商标权人必须:

  • 证明恶意申请人知晓商标权人的商标(该商标应在越南广泛使用,或在其他司法管辖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 / 服务上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且
  • 提交该申请存在不正当或不诚信意图的证据。

这些条款通过要求提供申请人知晓商标且存在不诚信意图的证据,来规制搭便车及恶意申请的行为 —— 此类行为旨在利用商标注册谋取不当利益。该规定通过防止投机性注册滥用既有品牌声誉,既保障了公平竞争,也维护了消费者对品牌的信任。

然而,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尚未就新增恶意条款的适用提供具体指引,且目前尚无基于新条款审结的商标案件。由于相关修订于 2023 年 11 月 30 日才刚生效,实施时间相对较短。此外,越南的商标异议和无效宣告程序耗时较长,分别可达 3 年和 5 年之久。

因此,建议商标权人着手收集可证明以下事实的证据:

  • 其商标在申请人申请日之前已达到驰名的状态且被广泛使用;及
  • 申请人存在恶意申请的行为,例如:
    • 申请人大量申请相同或不同行业中他人商标,尤其是在无证据证明其具有真实使用意图的情形下;
    • 申请人存在试图与合法商标权人协商兜售商标的情形;及 / 或
    • 申请人存在向他人发送停止侵权函,利用其注册商标谋取利益的情形。

上述方式对处理商标纠纷而言,无论是在《知识产权法》修订前后,均具有重要意义。

 

主管机关对恶意行为持坚决反对的态度

根据修订前《知识产权法》第 96 条,恶意主要作为延长启动无效宣告程序时限的考量因素,而非商标无效宣告、异议或驳回的直接依据。

因此,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及地方法院依据修订前《知识产权法》处理恶意商标申请的裁决中,并未明确援引 “恶意” 作为裁判理由。尽管如此,由于这些案件与近期实施的恶意条款精神相符,且涉及打击搭便车及恶意行为,它们为越南主管机关如何打击恶意商标申请提供了指引。

我们发现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及法院处理过两起恶意商标申请案件,涉及的商标为 “SNAPCHAT” 和 “HYUNDAI”。这两起案件分别于 2018 年和 2016 年审结,均早于修订版《知识产权法》引入恶意申请条款的时间。

在 “SNAPCHAT” 一案中,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以该商标与思耐普公司(Snap Inc)的驰名商标构成混淆性近似、可能造成消费者混淆为由,宣告被告在所有服务类别上的 “SNAPCHAT” 商标无效。尽管该局的裁决未明确援引 “恶意” 要件,但申请与驰名商标构成混淆性近似的商标可被认定为搭便车行为。

在 “HYUNDAI” 一案中,被告越南现代电子有限公司(Vietnam Hyundai Electronics Co Ltd)擅自使用现代汽车公司(Hyundai Motor Company)的注册商标销售电动自行车 —— 而现代汽车公司从未生产或销售过该类产品。越南现代电子还擅自将 “HYUNDAI” 商标使用在其:

  • 企业名称;
  • 商业行为;及
  • 域名(“hyundai-ebikes.vn”)。

法院认定越南现代电子有限公司的行为造成消费者混淆并虚假暗示关联关系,支持了现代汽车公司关于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主张,裁定对越南现代电子有限公司施以行政处罚并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尽管法院裁决未明确援引恶意商标申请条款,但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已显现恶意特征 —— 尤其是搭便车行为。为支持这一点,原告需提供其商标驰名已处于状态的证据,并证明存在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从而证明被告具有利用其既有声誉牟利的意图。

 

目前尚无将 “恶意” 作为决定性因素的判例

最近,在涉及 “DERMATICS” 和 “ILLY” 商标的两起无效宣告案件中,申请人将 “恶意” 作为辅助因素提出主张。值得注意的是,这两起案件的申请日均早于修订版《知识产权法》明确将 “恶意” 列为商标无效宣告独立事由的时间。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近期对该两起案件作出处理,相关裁决分别于 2025 年 2 月和 3 月在《国家公报》上公布。

DERMATICS 一案于 2024 年 12 月审结,裁决支持了申请人特美得国际私人有限公司(Dermatics International Pte Ltd)的主张。该案中,特美得公司基于在先使用和被告为其经销商的身份请求宣告被告的 MD DERMATICS 商标无效。尽管依据修订前《知识产权法》第 96 条,被告的恶意行为可被援引以支持延长提起无效宣告的时限,但并非裁决的决定性理由。最终,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仅基于被告无权进行注册宣告了该商标无效。

“ILLY 诉 LILY” 一案中,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驳回了意利咖啡公司(Illycaffè SPA)的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意利咖啡公司主张 “LILY” 商标与其全球知名的 “ILLY” 咖啡商标近似,且存在部分无效的理由,但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以申请逾期及缺乏恶意注册证据为由驳回了该请求;同时认为意利咖啡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 “ILLY” 商标的在先驰名状态,并指出两商标在含义、读音和视觉外观上存在差异。

从这些商标案件的裁决中可得出两个关键结论。首先,尽管 “恶意” 可能在一些情况下(如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的时效限制)被纳入考量因素,但尚未成为商标驳回或无效宣告的决定性依据。

其次,这些裁决表明,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在评估驰名商标认定主张时采用了严格标准,要求商标权人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因此,寻求在商标纠纷中保护其商标的品牌所有人需有提交大量证据证明其商标声誉的准备,不应在缺乏有力佐证文件的情况下单纯依赖恶意主张。

与可公开查阅的无效宣告裁决不同,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不会在《国家公报》上公布异议和解通知。我们在检索公开可查的法院记录后,暂未发现其他与恶意相关的商标案件。

 

恶意注册的不同类型及执法问题解析

尽管新规出台,权利人在有效应对商标抢注问题上仍面临诸多挑战,尤其是当自身商标存在以下情形时:

  • 尚未在越南广泛使用;
  • 未在任何司法管辖区被认定为驰名;或
  • 在其他司法管辖区驰名但涉及不同商品或服务。

监管框架亦未针对其他恶意行为模式规定应对机制,具体包括:

  • 旨在干扰合法商标权人的骚扰性恶意申请;及
  • 利用在先关系(如经销商与品牌所有人之间的关系)进行的商标抢注。

值得注意的是,与欧盟或中国等其他司法管辖区不同,越南并未将旨在规避使用要求或因未使用撤销风险的防御性商标申请或重新申请归类为恶意商标申请。

此外,针对恶意注册的法规执行还受到下列因素的阻碍:

  • 缺乏关于以下方面的详细指引:
    • 对商标广泛使用或驰名状态的认定;
    • 对恶意意图的评估(目前,申请人的行为模式或过高的侵权损害赔偿主张等因素未被纳入考量);及
    • 对涵盖实践中各类恶意注册情形的全面分类;
  • 举证责任落在商标权人一方(这一点与漫长的审查程序相结合,可能会给合法商标权人带来高昂成本并使其望而却步)。

 

对权利人的建议

以下是有效应对恶意商标注册的复杂情形的一些策略建议:

建议优先考虑特定司法管辖区

商标权利人应当制定战略性注册方案,综合考量目标市场、生产国、运输渠道及潜在消费群体等因素,审慎选择商标注册地。此外,防御性注册亦可作为有效的权利保护手段。

建议建立常态化监测机制

定期监测官方商标公告对及时发现恶意抢注行为至关重要,此举有助于权利人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配套保护措施

为有效防范恶意商标抢注行为,商标权利人可采取以下防御性措施:

  • 妥善保存能够证明商标广泛使用或知名度的相关证据材料,以佐证其市场声誉主张;
    • 咨询信誉良好的当地代理机构,制定符合越南市场特点的商标保护策略;
    • 通过上述代理机构与越南知识产权局沟通,推动其参照其他司法管辖区法规出台配套操作指南。

在越南,商标权利人在应对恶意商标抢注行为时确实面临独特挑战,但只要掌握专业知识和策略,仍能有效保护自身知识产权免受恶意侵害。通过深入理解法律体系、充分认识维权难点并采取前瞻性保护措施,商标权利人可在这个动态变化的市场环境中显著提升维权成功率。 

 

本文首发于《世界商标评论》(WTR)2025年5月刊

作者:Tue Do,越南商标与品牌业务负责人,罗思国际,tdo@rouse.com

Van Anh Hoang,资深商标代理人,罗思国际,anhhoang@rouse.com

中文校对:黄莉媛,商标代理人,罗思国际,ghuang@rous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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