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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作为印尼商标驳回与商标撤销的法定事由

Published on 29 Jun 2026 | 1 minute read

印度尼西亚商标局及商事法院近期作出的多份裁决显示,司法与行政机关对商标驳回、撤销案件中 “恶意” 的认定标准已发生转变。恶意越来越被视作独立的商标驳回、撤销法定事由,而不再仅作为商标近似、在先权利抗辩的辅助补充理由。 

 

印尼商标局的裁判思路发生了哪些变化

当前,印尼商标局已将恶意作为异议程序中驳回商标申请的重要依据。以往,商标局驳回申请主要以存在在先注册商标为由,极少单独依据恶意作出驳回裁定。多数情况下,审查员认为恶意的判定属于法院职权范围,通常会将恶意理由与商标同在先商标近似的理由一并引用。

而近期已有多份裁定仅以恶意作为唯一驳回理由,且审查重点更多转向申请人对商标的使用行为。这体现出印尼商标局的审查思路更为全面,不再局限于简单比对涉案商标与在先注册商标的狭隘审查模式。

 

法院裁判尺度出现的变化

近期多起商标撤销案件的法院判决表明,即便原告无法举证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法院依然可以采信恶意相关主张。

以往,当事人主张恶意时,通常需要一并提出驰名商标保护主张,或是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在先商业往来。如今,法院在仅仅依据双方商标使用行为近似的基础上也愿意考虑恶意,不再苛求原告商标具备驰名商标地位。

 

值得关注的近期判例

在印尼最高法院第 975 K/Pdt.Sus-HKI/2024 号判决中,法院认定:被告在与原告产品高度近似的包装上使用自身商标,该行为可作为恶意的佐证,此种使用极易造成消费者混淆。

在商事法院第 3/Pdt.Sus-HKI/Merek/2025/PN Niaga Mdn 号判决中,法院将被告商标使用方式与原告产品进行比对,认定该使用行为存在误导消费者的可能性,并以此作为判定恶意的依据之一。

 

该变化的重要意义

总体而言,上述司法与行政层面的新规发展,标志着印尼商标审查与维权程序形成了更务实、均衡的裁判思路。这一趋势体现出裁判机关正加大对 “恶意” 的考量力度,将其独立作为商标驳回及商标撤销的法定事由,推动商标案件的审查评判流程更为全面、公正。

 

如您有意基于恶意事由在印尼申请撤销商标,或对此存在任何疑问、需要相关协助,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

 

作者:Fianka PermanaYurio AstaryTania Lovita

中文校对:张文芳,商标代理人,罗思国际,邮箱:pzhang@rous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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